浏 阳 慈 善 会 章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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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浏阳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LIUYANGCHARITY,缩写:LYC)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而成立的全市性民间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和团结社会各界力量,联系海内外慈善组织和知名人士,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优良美德,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使老有所养、幼有所托、残有所靠、困有所帮、贫有所扶,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第三条 本会会址:湖南省浏阳市行政中心附三栋一楼。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监督管理机关为浏阳市民政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慈善基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收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接受市政府委托的其他捐赠;开展其他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
(二)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积极参加市政府的扶贫攻坚工程和社会救济、抚恤工作。
(三)慈善救助。承担振灾援助项目,接收、分配、调拨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资产,协助市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
(四)社会福利。资助和兴办安老、助孤、帮残等各种社会福利机构,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五)合作与交流。加强同国内外慈善机构及国际公益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编译出版有关慈善事业的书刊、资料,研究和介绍国内外社会慈善事业的理论、方法及经验。
(七)指导全会分支机构的工作,促进我市慈善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为我市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地方规章制度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凡有志于慈善事业,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热心本会工作的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通过申请,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单位会员的代表为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后代表的变更随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自动更替。
为把本会建成社会各界共同支持的全市性慈善组织,更好地开展各项救助活动,本会设立慈善基金。
对浏阳慈善会创建或对慈善事业作出较大贡献的个人或团体,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永久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报会员发展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研究,符合入会条件的批准入会,并由慈善会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与慈善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享受慈善会帮助的权利;
(四)有对慈善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行监督的权利;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支持本会工作;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宣传慈善会的作用和意义。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予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协商、集体决策。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由理事会召集,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5年,届中根据需要,可按程序增补理事,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常务理事,推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