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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来源:河南省慈善总会作者:Admin时间:08-01-16 点击:

 

  随着我国刑事法治的不断发展,刑事诉讼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各项制度日渐完善,但是,作为刑事诉讼的主体之一——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却好像被人“看淡”了。目前制度上对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存在着不平衡现象:一方面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是对被害人受损权益的严重忽略。因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导致被害人及其家属到各级司法机关上访申诉的现象时有发生。据了解,此类上访申诉案件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将有助于此类案件的依法解决。
  从刑事司法实践来看,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损失,获得赔偿和补偿的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犯罪人进行赔偿;二是通过政府协调,由政府或有关单位进行补偿。实践中,大约有80%以上被害人是无法从被告人方得到赔偿的;由政府或有关单位进行补偿,由于没有法律调整,存在随意性和很大的差别性,缺乏常态性、规范性和公平性。有必要将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法律化、制度化。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对因犯罪遭受损害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制度。1985年,联合国通过的《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第12条规定,当无法从罪犯或者其他来源得到充分的补偿时,会员国应设法向遭到严重罪行造成重大身体伤害或身心健康损害的受害者;由于这种受害情况致使受害者死亡或者身心残障,其家属,特别是受害人等提供金钱上的补偿。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应该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障,也更包括对被害人的保障。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无疑是依法保障被害人基本人权的一种富有积极意义的探索。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一方面,可以避免现实中存在的各种随意性较大的不规范补偿,防止产生负面效应,实现补偿的法制化,形成补偿工作的良性循环;另一方面,为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可以充分体现国家对其合法权益的重视,对其人权的尊重,有助于化解其对加害人的怨恨,减少其为寻求报复而向犯罪人转化的可能性,促使其息诉罢访,使受到损害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有其适用的前提和条件。我们首先应考虑让被害人从犯罪人处获得赔偿,只有当其无法从犯罪人处获得赔偿,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之时,国家才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
 来源:公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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