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的强大能力大家是有目共睹的,尤其是强势媒体。近年来,大众纷纷目睹了报纸、电视、甚至是网络等媒体的强大力量,湖南卫视“超级女声”风靡大江南北,网络又令芙蓉姐姐、中国最美的女记者等人物形象家喻户晓。由此不难想象:一旦慈善事业得到了强势媒体的强力推广,必定事半功倍。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在2007年2月4日公益日举办的《春暖2007》大型公益晚会节目证明了这一点。连续十几个小时的《春暖2007》多点直播大型电视公益活动把整个公益日带向了高潮。节目播出后,剧组透露的第一手的数字资料显示,在播出过程中参与央视国际互动的最高人数超过3.9万,并最终筹得近一亿元人民币善款。
我们已经进入了信息化时代,现代传媒的作用比任何时候都显得重要。它改变着我们的观念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慈善事业的发展同样离不开媒体的推波助澜。
慈善事业呼唤媒体宣传
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将“慈善事业”写进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决定》说:“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一个信号,是党和政府大力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信号。在当前形势下,慈善新闻宣传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良好的政治环境。
社会需要慈善,慈善需要全社会参与,特别是新闻媒体的全方位参与。目前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公民的慈善意识还很薄弱,社会捐赠文化有待加强。而慈善意识的加强、捐赠文化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长时期的积淀,在这一积淀过程中,舆论的引导是非常重要的。
河南省人大副主任、省慈善总会会长李志斌就明确提出:“慈善要发展,宣传需先行”。他不止一次地提出“发挥媒体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特别是媒体的力量努力做好慈善宣传工作,对发展慈善事业非常重要。可以说,没有良好的宣传,慈善意识就不会深入人心,发展慈善事业也就无从谈起。”为此,河南省慈善总会特别于2004年成立了宣传促进工作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与联系,调动媒体支持参与慈善宣传工作的积极性,建立与媒体的合作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宣传交流活动。
媒体与慈善实在是互相支持、不可分割的一对。慈善机构与媒体合作开展慈善事业的宣传报道,策划和组织各种形式的救助活动,呼唤社会公平营造“以人为本”舆论环境等,都对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慈善事业的宣传报道对于丰富传播文化,提升媒体品牌、增强新闻竞争力起到积极的作用。搞好慈善新闻宣传,将慈善新闻宣传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和境界,通过舆论引导来增进整个社会的慈善意识,不仅有可能、有必要,同时也是新闻媒体实现自我价值、运用自己的力量推动社会进步的一个契机,是社会发展带给新闻媒体的机遇。
好心也需要规范运作
在支持大众传媒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实践的同时,也需要引导献爱心行动或者慈善活动有序化,即通过专业的慈善组织来运作。这样做的好处不仅表现在专业的慈善组织集中运作一定会比分散的个体独立运作有效率,而且亦表现在社会各界只要对慈善机构进行有效监督便可以确保人们捐献的目标得以实现,而缺乏慈善机构参与的无序捐献带来的可能是爱心行动失控。如江苏某师范附小一受助学生的父母与其生前所在学校为受助者死后的剩余捐款归属之争的案件就是一起典型的例子,这一案例的代表性在于,死者生前患有重病或特殊困难,经媒体披露和呼吁,社会各界自发地向其(通过所在学校或单位或其父母)捐款捐物,待受助者死亡或特殊困难解除后,剩余的捐款捐物便成为引发纠纷甚至官司的焦点。
媒体是否可以直接组织慈善活动并接受捐赠?中华慈善总会副秘书长韩京津认为: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明确规定了只有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才可以接收捐献。关于媒体发起捐助的现象,韩京津认为:“这实际上属于一种公益性的‘劝募’的行为,而捐赠人看到媒体报道后直接将钱捐赠给需要帮助的人,这在法律意义上实际上是一种赠与的行为。而作为报社本身不属于以上两种合法接受捐赠的单位,不能组织和发起捐助。
严格来讲,慈善募捐必须由政府批准的社会团体和机构开展,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公益慈善名义自行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接受社会捐赠。因为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都是有审计部门监督的,善款的每笔流动都处于审计机构的严格监督之下。另外当社会对受助者的捐赠超过其所需后,余款将会由慈善机构用于其他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身上。因此,在慈善事业的实践中,并不是所有好心都能够促成好事,因为缺乏规范的慈善活动可能导致相反的效果。正是由于大众传媒负有的责任重大,因此其在帮助慈善事业发展时需要与合法的慈善机构合作,从而促使慈善活动走向有序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