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促进我市慈善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构建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慈善工作的通知》(湘办〔2006〕22号)精神,结合长沙实际,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市慈善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慈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慈善事业是社会大众的事业。国家已经把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大力发展慈善事业,是党和政府社会福利事业的拓展和延伸。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慈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大力发展慈善事业,为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长沙做出积极贡献。
二、认真组织开展慈善募捐活动
(一)继续在机关事业单位倡导开展“天天慈善一元捐”活动。市委、市政府从2005年开始在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开展“天天慈善一元捐”活动,推动了长沙慈善事业的较快发展。从今年起,按照捐赠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继续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中倡导开展“天天慈善一元捐”活动,活动募集的资金归口到市慈善会管理,纳入慈善基金体系,专项用于救助困难群众。
(二)在社会团体和广大企业中开展“慈善一日捐”和“善行长沙”社会责任企业评选活动。全市各社会团体每年捐出一日的办公经费或者节约的某项开支,企业每年捐出一天的利润或在慈善会设立专项救助基金。开展“善行长沙”企业责任评选活动。
(三)市、县两级慈善组织受民政部门委托承担社会慈善捐赠活动的日常工作。区、县(市)开展日常性的募捐活动,要在社区、雷锋超市设立慈善捐赠接收工作站点,在有条件的公共场所设立小额募捐箱,同时向社会公布捐赠电话、账号和捐赠方法等。慈善组织要建立社会救助的数据库和救助台帐。各级各部门应支持和协助各级慈善组织从本地实际出发,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一些影响面大的社会救助活动,并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劝募,倡导冠名形式的慈善救助,共同为开展慈善事业做贡献。
三、落实支持慈善工作的各项政策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扶持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的发展。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为慈善事业的发展给予资金支持,根据慈善工作的需要和财力状况,在预算中合理安排工作经费和救助资金。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社会募捐活动统一由民政部门组织管理,各级慈善组织承担日常工作。全市性的社会募捐活动,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民政局委托慈善会具体承担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四)各级慈善组织接受的所有捐赠款物,必须全部用于安老、扶幼、助医、助学、济困、赈灾等慈善救助活动和其它慈善公益事业。各级慈善组织接收的慈善款物,由慈善组织专户专帐管理,并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开展慈善救助项目和活动。各级慈善组织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情况,定期接受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提高慈善工作的社会公信度。
(四)加强对慈善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着眼于社会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高度重视慈善工作,把发展慈善事业列入议事日程,从组织机构建设、人员、场地、经费安排、慈善活动开展及政策上支持慈善工作。要指导和帮助各级慈善组织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办事,以取信于民,赢得社会支持。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慈善义工服务,促进长沙义工服务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打造长沙义工品牌。各级领导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各级慈善活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及时听取慈善工作的汇报,指导慈善工作,解决慈善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及社会各有关方面要积极配合,做好慈善工作。要加大慈善工作的宣传力度,每年的11月1日为“长沙慈善日”,全市上下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宣传部门要认真策划,组织电视台、电台、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做好慈善工作专题义务宣传报道;各新闻媒体要利用自身的优势配合慈善组织开辟慈善宣传专栏,积极营造慈善氛围,促进我市慈善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4月3日
